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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动力设备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2年第210号)
时间:2012/5/10 10:20:58 发布者:Spring 阅读:95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第二类手术动力设备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的原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掌握技术审评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发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产品中涉及的矫形(骨科)外科用有源器械。该产品管理类代号为6810-7。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由网电源、电池或特定电源为手术刀具(如钻、铣、锯、磨、刨……)提供所需机械动力,在外科或骨科手术中对生物体骨组织的切除处理(如:钻孔、铣削、锯切、磨削……)以及在外科、骨科或耳鼻喉科、整容手术中对生物体骨组织和软组织的刨削处理的非治疗类手术动力设备。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配备气动装置的骨动力手机设备和牙科的同类设备。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命名可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名称,命名结构为:电动/电池式+刀具对象+刀具名称。例如:电动胸骨锯、电动骨钻、电动石膏剪、电动石膏锯、电池式自停颅骨钻。带有多种刀具的设备建议直接采用行业标准YY/T 0752-2009中的通用名称:电动骨组织手术设备。

在实际应用中常采用的产品名称有:手术动力装置、手术动力设备、手术动力系统、电动动力系统、充电式电动骨科手术设备、电池动力系统、骨动力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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